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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離婚

 

紅寺堡區法院判決了一起由妻子賠償丈夫精神損失費的案件,外遇這也是紅寺堡第一起因離婚而判決支援男方精神損失費的案件。

  2002年,徐某與王某登記結婚,2005年兩人在紅寺堡購房定居,外遇夫妻倆辛苦經營著一家小飯館。隨著生活的好轉,女方徐某因不安於現狀,結識新歡劉某,與其長住在一起。今年6月,劉某的妻子發現丈夫有外遇後起訴到法院,與劉某離婚。徐某見劉某已離婚,打算與劉某儘快再婚,遂向紅寺堡法院起訴,與丈夫離婚。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提出要求徐某給予精神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某在婚內對丈夫不忠實,外遇給丈夫王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損害,有較大過錯,故在財產分割上對王某予以照顧。除此之外,還判決徐某賠償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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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pian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