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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徵信社捉姦女雇主與徵信社鬧翻
讓人感覺她生活在一個幸福的家庭;但私底下,她卻雇了私家台北縣徵信社跟踪調查自己的丈夫,因為她懷疑丈夫有“婚外戀”。
昨日,私家徵信社江泳林向本報記者反映說,他的竊聽設備被人扣走了,扣竊聽器的正是雇主曉芳。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高雄縣徵信與女雇主鬧翻?還讓這位平時代人討債的私家徵信社,連自己的竊聽器都討不回?

 

委託跟踪 他到底跟哪些女人在一起?

曉芳今年30多歲,身高一米七以上,身材標準,臉蛋漂亮。她對丈夫李生(化名)起了疑心,是因為丈夫最近回家越來越晚。 “原來每天晚上不到7點就到家,最近一個多月都要到10點多才回家。”

她很好奇,想知道丈夫晚回家的這段時間裡,到底都乾了些什麼。為此,2008年6月13日,她找到軍雷高雄縣徵信社,和私家徵信社老江簽訂了一份《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跟踪我丈夫和哪些女人在一起”。合同約定,七天之內,老江要負責跟踪,佣金2500元。

隨後,老江就把自己的竊聽器交給了曉芳。據老江說,這個竊聽器不一般,只要在裡面裝上一張手機卡,把它放在監視對象的房間內,撥通手機號就可以開始監聽了。老江把它視為自己的 “鎮社之寶”。曉芳拿著老江的這個寶貝後就把它放在丈夫經常出沒的地方,以此監聽丈夫的通話記錄。

調查十天徵信發現可疑“黑衣女子”

合同約定的是監視七天,但實際上,老江還“補充”監視了三天。因為在七天內,有幾次他把監視對象跟丟了。據老江自己說,第一天監視,李生攔了一輛“的士”,他也隨後打車緊跟在後,但是,剛好被一個紅燈攔住,等了一會兒,李生的“的士”就不見了;還有兩次,是他在李生居住小區的前門監視,而李生卻從小區後門走了;另外一次,是曉芳請他吃水煮活魚,吃完飯後,又找不到李生了。老江說,“曉芳因此很生氣,還罵我是弱智、老年癡呆”。

  曉芳否認自己這樣罵老江。但她說,“老江確實不敬業,調查工作沒做好”。

老江說,“四次跟丟,都事出有因,責任不在我。而且,原來合同約定跟踪七天,我還補充跟踪了三天”。

跟踪了十天,老江都沒有太大收穫,但是,到了最後一天,老江終於“查獲”一黑衣女子。

當天傍晚6點多,李生乘公交車到達一家商場。到了商場以後,拿起電話就打。不久,就出現了一“黑衣女子”,背著包,挺高,近一米八的身高。老江發現,李生約會的這名女子,身材和服裝的風格都和曉芳“差不多”。 “這說明,李生的愛好是前後一致的。”不過,通過對比老江提供的錄像資料可以發現,兩女的臉蛋還是相差較大。

不滿結果 女雇主扣下徵信社竊聽設備

當時,老江發現,李生乘坐電梯至三樓,在電梯口和“黑衣女”手挽手走到一家餐館門口。接著“黑衣女”去上洗手間,出來以後,兩人到隔壁的川菜館消費。老江一邊用針孔攝像頭錄了李生與黑衣女人在一起的全過程,一邊打電話告訴曉芳,讓曉芳趕到現場對質。

但是,曉芳到了川菜館樓下,只給朋友打了一個電話,卻最終沒有上去找丈夫對質。為此,老江和曉芳當時還起了爭執。

據老江說:“按合同約定,我跟踪的任務就是發現李生與別的女人在一起。當天,我已經完成任務了。”但是,曉芳卻說:“我花錢僱人跟踪,是要逮住'那個'。你說,他查到兩個人在一起吃飯,那算什麼?我讓他繼續跟,他不肯。當時,他還問我再要3000元錢,佣金2500元我已經給他了,我一分也不可能再給了。”

當天老江和曉芳起爭執後,就停止了跟踪。事後,老江還讓朋友打電話給曉芳,想向她要回自己的竊聽器。不料,遭到了拒絕。昨天,記者打電話給曉芳。剛開始,曉芳說,她不知道老江,也沒有拿他的竊聽器。但是,隨後她又承認確實和老江簽了委託跟踪丈夫的《委託合同》,只是竊聽器已經還給老江了。她還說:“合同里也沒說,我欠他竊聽器。”

再和記者聊了一會兒,她說,老江曾威脅她,表示要把委託跟踪的事告訴她丈夫,但她則表示“不怕”。最後,她又對記者說:“如果老江把那些材料給我,我就願意還給他。”

律師說法

私家徵信材料不一定能作證據

興世通律師事務所郭宏清律師說,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雖然私家徵信社的地位還沒有合法化,但是委託跟踪的《委託合同》通常還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除非合同條款本身存在法律問題,或者說跟踪者採取非法手段,否則此類合同一般不會視為無效。

郭宏清提醒說,委託私家徵信跟踪特別要注意合同條款約定。比如說,像老江和曉芳籤的合同中只約定私家徵信社有跟踪的義務,卻沒有明確約定他要提供哪些證據資料,這樣的合同就留下了漏洞,徵信社可能藉此二次收費。因為既然合同沒有明確,徵信社也有權不提供證據。另外,要注意私家徵信社調查婚外戀的相關材料,不一定能作為訴訟證據。聘私家徵信社取證存在風險

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認為,私家徵信社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屬於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的對象,私家徵信社本身也不敢公開以私家徵信社的名義辦公營業。聘請私家徵信社取證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私家徵信社在取證過程中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將構成民事侵權甚至犯罪,而聘請私家徵信社的人可能要共同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過,通常當事人自己在自家住所內進行的錄音錄像,或對自己的配偶所進行的錄音錄像,則不會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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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pian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