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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絲廠的老板擅自賣掉查封財產
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是不得擅自進行處置的。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8月14日審結一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被告人沈某因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一年。
沈某在2007年4月與何某和儲某三人合夥投資開辦螺絲廠,2007年底因經營不善,出現虧損。 2008年三方達成協議,沈某繼續經營該廠,並將投資款分期歸還給何某和儲某,但協議簽訂到期後,沈某未按時履行,何某、儲某訴至法院。法院根據何某和儲某申請,查封廠內的2台冷鐓機、2台搓絲機螺絲、1台自動切片機,並明確告知其可正常使用但不得變賣、轉移、隱藏。 2009年2月法院調解結案。
5月6日,海鹽法院立案受理何某、儲某與沈某合夥糾紛執行案,執行標的金額共計68000元,法院發出傳票、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沈某未到庭也未履行義務。後經申請人舉報,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沈某在2009年4月底,已經將法院查封的財產以63000元的價格變賣給他人。
5月26日,法院將被執行人沈某依法拘傳到庭,沈某對自己擅自處置查封財產的行為供認不諱,而且表示已經將變賣機器的所得款清償其他債務。 6月1日,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海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國明故意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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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pian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