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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引擎最優化,搜尋引擎優化服務是幫手?還是凶手?
因爲網絡的發達,越來越多人懂得如何使用網絡來做營銷推廣,而衆多網絡營銷方法之中,又以搜尋引擎的優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SEO)爲最,這種方法雖然不是最容易操作的方法,因爲大家都想搶食,然而因爲效果明顯,如果有一個關鍵詞操作成功,那後續發展往往是以逸待勞,所以往往大家義無反顧、勇往直前。

 

只是問題隨即出現了,搜尋引擎優化服務畢竟不是非營利事業,他們也需要賺錢,也需要讓企業得以永續經營,那收益從何而來呢?最基本的當然就是銷售關鍵詞,不管是關鍵詞競價排名,還是延生出來的相關廣告方式,這些頂多是讓搜尋引擎出現公正性的問題之外,對于用戶的搜尋行爲並無太大的影響,也稱得上合理。
只不過,如果搜尋引擎出了界,問題就更大了,比方說:去年百度以及淘寶網事件,因爲百度宣布進軍電子商務,因而直接沖擊了目前中國最大的B2C網站淘寶網,所以淘寶網正式宣布封鎖百度搜尋引擎對于淘寶網上面店家的收錄,而這除了說明了淘寶網夠大,網站排序優化足以跟百度對抗之外,也是對搜尋引擎的反撲,因爲其公正性很可能出現隱憂。
再者,因爲金融風暴加上網絡時代的影響,今年稍早,美國兩大媒體公司新聞集團與美聯社火力全開,痛罵Google是破壞媒體內容有價行情的罪人,新聞集團旗下的《華爾街日報》總編輯接受《澳洲人》報訪問時說,像Google那些網站,“就是十足的寄生蟲、他們是寄生在網絡內髒的科技蛔蟲。“這名總編表示,網站內容應該是免費觀念是錯誤的,但是像Google這種提供新聞聯播服務網站,就是靠這種錯誤的觀念獲利。
然而,事情有好的一面,也總會有壞的一面,搜尋引擎看似目前網絡時代的黃頁(Yellow Page),讓大家在茫茫網海中可以很快速的找到他關心的話題與相關數據,只是其中就很可能受到“是否授權使用”的問題。照理說,一個黃頁的系統是不會有這種問題的,畢竟只是一個引導的作用。換句話說,關鍵字排序讓網絡上面所有的信息都能夠發揮最大的效益,而其也受到DMCA,所謂《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的保護,這被俗稱爲搜尋引擎的避風港條款,只要信息所有人提出異議,搜尋引擎拿到收錄的連結即可,不須承擔法律風險。
這個條款看起來也算合理,畢竟一個專門提供數據檢索、收錄以及挖掘的系統,本身是出于服務的性質,旨在協助廣大的網絡用戶,而也造就了許多網站經營者的台灣seo行徑,因爲“得搜尋引擎得天下”,甚至可以簡單的說,網絡上面所有的網站都是都是你可以不用記住任何網址,只要記住這幾個主要的搜尋引擎就夠了。

這一方面是樹大招風,一方面可能又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如果搜尋引擎最優化只是單純的收錄了來自于其它新聞媒體網站的新聞標題以及連接,或許還能稱之爲搜尋引擎,甚至有些媒體連標題都不准無授權引用的,而如果是如現在這種收錄並自成一個搜尋引擎域名之下的頻道,並重新將內容排版只是顯示新聞出處,可能就不能算是搜尋引擎的業務範圍之內了,何況,如果這樣的行徑沒有事先取得媒體的授權,更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真正成爲了這些媒體人所說的寄生蟲,這種行徑更可能進一步壓垮了這些專業的新聞媒體,因爲它還搶食了人家原有的地盤。
這些當然是一種搜尋引擎壯大之後的發展影響,然而,因爲法律賦予搜索引擎最優化的一些原則條款,也間接導致了搜尋引擎技術的濫用,而出現了許多的“僞搜尋引擎”,這種情況在大陸更爲多見,許多網站透過搜尋引擎的技術收錄了諸多數字版權內容,比方說:MP3、影片,甚至其它的版權品,然而自行開發一個所謂的播放器,真正的目的是想搶占播放器的用戶數量,就這樣經營起網站來。
這是一種遊走法律邊緣的灰色空間,他們根本不管所謂的授權問題,而是先用了再說。反正如果版權人有異議,只要拿掉收錄的僞連接,何況當他們發現的時候,通常爲時已晚,甚至真正面臨賠償又不容易記算真正損失,所以賠償金額小跟所獲得的效益,完全不能相提並論。
所以說,大家在享受搜尋引擎的便利性的同時,或許也應該多所留意,至少應該保有某種程度上的道德以及良知,對于創意、專業過多的扼殺,只會造成惡性循環,或許也需要各界共同來思考更實質的對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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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pian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